编者按
长江作为我国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黄金水道”,始终是拉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如今,长江航运业在迅猛发展的浪潮中,在法律制度层面面临着一些新老交织的法律问题。
如何把问题找准,如何寻找解决问题的对策,以护航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护航“水运上的湖北”建设,是摆在武汉海事法院党组面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和审判任务。今年三月以来,武汉海事法院党组奔着问题去,奔着解决问题去,梳理长期困扰审判实践、亟需统一司法裁判尺度的五大问题,扎实有序地开展一场“真研究解决问题、研究解决真问题”的深度调研,以期通过凝聚研究合力、提升研究质效,让学理论、重研究、促实践在武汉海事法院蔚然成风,为长江航运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注入强劲司法动能。
11月26日下午,武汉海事法院召开内河运输相关法律问题第四期研讨会,围绕《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水规》)废止后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相关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深入研讨。
武汉海事法院海商庭庭长施峰峰代表调研组做了专题汇报。在听取调研成果汇报后,应邀参加研讨会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余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四级高级法官严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民事行政检察部副主任黄妤琴,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一级检察官刘青,武汉理工大学航运学院副教授陈刚,湖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法规合约部总经理刘琰,中外运湖北有限责任公司市场运营部总经理胡胜,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肖东升,武汉海事法院部分法官先后发言,围绕“原《水规》在审理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适用”“实际承运人的识别”“多个承运人情况下发生货损货差的责任承担”等问题,结合航运市场实际、海商法修订过程中学术理论、海事司法实践等展开热烈讨论,进行深入研讨。武汉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群星出席研讨会并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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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成果
经过讨论,研讨会形成初步共识:要正确认识和充分关注《水规》在特定历史时期对调整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关系发挥的重要作用以及当前仍对航运市场和司法实践产生的具体影响。面对相关法律法规空白、不同市场主体利益冲突等挑战,应当把握法院不应主动参照适用该规则、以是否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其权利义务适用该规则即是否构成当事人意思自治,作为能否将该规则作为裁判说理依据的判断标准等基本原则,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处理,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实际承运人”的识别,应通过审查实际控制、管理和运营船舶等证据认定实际履行运输义务的主体。对多个承运人情况下发生货损货差的责任认定,应当结合运输合同等各类合同的约定内容、实际履行情况、是否构成交易习惯等综合认定。
研讨会上,李群星院长对与会嘉宾表示欢迎,对专家指导表示感谢。他表示,本次研讨会聚焦内河航运司法难点问题,积极回应航运法治保障的司法需求,紧扣当前对内河航运专项立法的强烈期待,通过海事法院与专家学者、航运企业及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互动交流,从不同的角度出发进行阐述,对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相关法律问题进行集中研讨,达成了初步共识,为实现从“问题清单”到“规则清单”的转化提供了智力支撑。要进一步加强论证研究,总结既往裁判思路,凝聚各方智慧力量,完善调研成果,促进裁判规则统一,更好地服务保障“水运上的湖北”建设和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
本次研讨会由武汉海事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申骞主持,党组成员、副院长李革胜,党组成员、副院长刘恒明,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夏晓鸣,各业务庭负责人和法官代表参加研讨。派出法庭负责人和法官以视频连线方式共同参与研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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