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上午,武汉海事法院、长江海商法学会召开内河航运立法相关问题座谈会。本次会议立足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即将施行的法治背景,围绕内河航运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立法的主要内容开展研讨。武汉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长江海商法学会会长李群星出席座谈会并讲话。

会议认为内河航运是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也是交通强国建设的关键组成部分。当前,我国内河航运经济发展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愈发凸显,但内河航运立法仍处于“空白”的窘境,亟须通过科学立法激活内河航运的生态与经济双重价值,以回应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的法治需求。
会议要求:要强化责任担当。武汉海事法院作为首批设立的审理内河海事海商案件的专门法院,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主动承担内河航运法治建设的司法责任,做服务内河航运立法工作的先行者。要狠抓工作落实。要在前期研究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内河航运立法相关材料,优化框架、细化内容、强化论证,确保研究成果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价值,为立法工作提供翔实的资料参考。要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内河航运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处理好内河航运立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已被废止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之间的内容衔接,提出有针对性的立法建议,确保立法更加契合内河航运实际需求。
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长江海商法学会秘书长侯振坤,长江海商法学会理事潘绍龙及相关同志参加座谈。
会议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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