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保护】《长江保护法》实施一周年,我们在行动!

  发布时间: 2022-03-01 17: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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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一年来,武汉海事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生态优先”“共抓大保护”等重要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上级法院的工作要求,认真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充分发挥环境司法职能,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

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重“实”效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学习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要求,部署环资审判工作。先后出台《关于在全院开展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方案》《武汉海事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成立了由院长担任组长的学习宣传贯彻《长江保护法》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要求全院干警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实施《长江保护法》对于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院领导多次到相关单位宣讲《长江保护法》。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企业、律师的交流互动,针对如何加强海事司法在《长江保护法》实施中的作用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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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跨流域管辖体制优势抓“实”干

充分发挥跨区域管辖的司法职能,妥善审理了一批涉长江保护案件。审结的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与被告荆州某投资公司、荆州某区管委会等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涉及中华鲟、翘嘴鲌保护,引发社会关注,通过本案的审理,促进被告积极参与整改治理,并与荆州市相关环保部门共同设立湖北省首个“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修复基地”,实现了公益诉讼“审结一案,教育一片,保护一地”的教育引领效果,该案裁定书在全国环境资源审判优秀业务成果评选活动中荣获裁判文书类三等奖。2021年12月22日,由院长担任审判长,省检武汉铁路运输分院检察长出庭在黄石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倾倒危险废物造成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调解,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着力构建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大格局,推动形成常态化“府院联动机制”,努力实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与治理新格局。《长江保护法》出台后,武汉海事法院与竹山县人民政府、十堰中院签订行政与司法协同保护框架协议,共建南水北调保护修复基地。2021年4月、6月,针对受理的荆州市某企业长江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正式开庭前采取突击形式赴实地调查勘验,走访当地有关党政机关,调取环保职能部门履职相关证据,耐心细致做有关企业主体、社会组织调解工作,并到当地开庭,当庭促成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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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形成司法专门化格局出“实”招

院领导多次带队走访调研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海事局等单位;与省检武铁分院建立公益诉讼对口衔接机制;与贵州高院、贵阳中院开展业务互访,交流环资审判工作经验;与江西高院、广西高院、甘肃矿区法院等进行环资司法工作调研座谈;到监利何王庙长江江豚自然保护区现场办公,推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所涉及资金落地。武汉海事法院还与宜昌市中院、环保局和农业农村局就共抓大保护初步达成合作意向。

2021年4月,与湖北黄石中院、江西九江中院、湖南岳阳中院、安徽池州、安庆中院四省六地法院签订《长江中下游环资司法协作机制框架协议》;2021年以来,先后与湖北龙感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监利何王庙长江江豚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有关基金会等签订《共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修复基地框架协议》;2021年6月份,与武汉、孝感、汉江、荆门、襄阳、十堰等六家中级法院签署《湖北省汉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2021年10月份,参与了湖北、湖南两省省高院召开的环洞庭湖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推进会并作交流发言。2022年2月,先后与湖南岳阳中院、长沙中院分别签订《涉长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长江中游跨区域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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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理论与实践结合办“实”事

以长江海商法学会为平台,积极组织、参加环境资源理论与实践相关会议;与武汉大学等高校、研究机构共建学术交流平台。2021年12月18日,由武汉海事法院和长江海商法学会联合主办的长江海商法学会2021年年会暨长江生态保护论坛在武汉海事法院成功召开,本次会议线上直播观看量达10万余人次。院领导主持撰写《长江中游禁渔与生物多样性保护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报告《推进湖泊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对策建议》等,其中后者还获得省领导签批。制作长江大保护的环资司法宣传片、设立环资司法展示室、年度白皮书中公布了长江大保护的总体情况和典型案例。202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工作推进会在汉召开,武汉海事法院介绍了《长江保护法》实施以来的做法及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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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武汉海事法院将采取以下四个“新”具体工作措施,贯彻《长江保护法》。

一是构建对外协作新机制,与相关行政机关建立《长江保护法》海事执法司法联动机制,签署合作协议,形成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协作互动制度。

二是强化内部联络协调新举措,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统一裁判尺度。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定期进行内部通报。

三是推进案件审理新成效,加强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建设,积极探索环境资源审判“三合一”模式,打造精品案例,定期发布司法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展现依法保护长江的实践成效。

四是营造学习宣传新氛围,联合长江海商法学会召开系列专题研讨会,继续呼吁和推进设立长江生态法院工作。持续推动《长江保护法》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进网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长江保护法》是实现长江经济带发展蓝图的法律保障,武汉海事法院将不断强化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抓住历史机遇,进一步抓好《长江保护法》学习贯彻,积极营造长江大保护的良好氛围,忠实履行法定职责,树立“新沿海”思维,推动海事司法事业实现新发展,为保护长江母亲河作出应有的贡献。

供稿:武汉海事法院
供图:武汉海事法院
编辑:罗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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