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海事法院收到一封来自企业的感谢信,对我院李岩法官及所在的行政合议庭审判团队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积极打造营商环境的做法表达了由衷的敬佩之情。
本案系在疫情发生后武汉海事法院审理的一起涉疫情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2020年5月18日,原告某物流公司就其与被告某保险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向武汉海事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保险责任,赔偿涉案货物实际损失为166703美元。但被告保险公司认为,保险责任在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后止,故涉案事故不在保险有效期内。
审判团队为认真贯彻执行院党组提出的“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创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克服疫情期间的各种不利因素影响,及时组织原、被告双方围绕争议内容开展诉讼活动,将审理速度推上快车道。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货物于2019年12月13日在天津太平洋港卸货,保险责任结束时间应为2020年2月11日。因新冠肺炎疫情,武汉于2020年1月23日关闭离汉通道,直至2020年4月初才解除管制,属于不可抗力期间,物流公司的住所地在武汉,主张权利必然受到影响。保险公司以责任期间经过拒赔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被保险货物发生损失,属于保险事故,且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赔偿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物流公司158367.85美元。被告保险公司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案的公正高效审理,反映出我院持续紧扣疫情防控和营商环境两大工作主题,准确适用不可抗力法律规定,精准提供海事司法保障服务,折射出武汉海事法院人的责任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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