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县域湿地保护中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作者:胡洁明   发布时间: 2022-10-18 17: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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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论文刊自《长江海事法治》2022年夏季刊特别专栏栏目

摘要

武汉海事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的施行及《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将在湖北武汉举办为契机,组建调研团队于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前往湖北多地的县(市、区)对有关湿地的保护情况进行调研。通过实地走访,力求发现湖北县域湿地保护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实际提出意见建议,以期更好地为湖北县域的湿地保护工作提供司法助力。

关键词

湿地保护 县域湿地  存在问题  对策建议

2014年8月,经省编办复函,武汉海事法院试点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专门审理长江流域环境资源案件。自2015年3月以来,经最高人民法院书面答复,该院负责湖北省内长江、长江支流水域水污染损害等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以及审理管辖范围内长江、长江支流水域涉及环境保护的一审环境资源保护类民事案件。武汉海事法院党组高度重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抽调全院80后精干力量组建环境资源审判庭。该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认真践行院党组的安排部署,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以下简称为《湿地保护法》)的施行及《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为《国际湿地公约》) 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将在湖北武汉举办为契机,尽最大努力保持湿地生态和水环境”的指示,组建调研团队于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前往湖北多地的县(市、区)对有关湿地进行调研,形成本报告。

湖北湿地保护的基本情况

湖北省位于我国中南部,亚热带季风气候区,长江自西向东横贯全省,自然地理环境复杂多样、南北过渡,江河渠网密布、湖泊库塘众多,素有“千湖之省”的美誉,湿地资源较为丰富。湖北省的湿地生态系统位于长江中游,承接东西,生态区位非常重要,大型水利工程三峡工程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都坐落于此。湿地集中的江汉平原既是我国内陆的“米仓”和“鱼仓”,又是我国候鸟迁徙的主要通道和栖息越冬密集区。湖北省的湿地涉及除近海与海岸湿地以外的河流、湖泊、沼泽及人工湿地等4个湿地类,可划分为12个主要湿地型,不仅有平原湖区常见的河流、淡水湖泊、洪泛平原湿地、库塘、运河、输水河、水产养殖场等湿地型,还有多分布在西部山区的草本沼泽、藓类沼泽、灌丛沼泽、森林沼泽、沼泽化草甸等湿地型,湿地类型的丰富程度也位居全国各省前列。

历届湖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工作,全省各级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按照“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不断强化湿地保护。湖北湿地总面积2175.3万亩,占全省国土面积7.8%,位居中部第一,全省湿地保护率达到52.62%。“十三五”期间,全省完成退耕还湿1.28万公顷。“十四五”期间,预计湿地保护率将达到55%。目前,全省已建立国际重要湿地4个(洪湖、沉湖、网湖、大九湖),国家重要湿地8个(石首麋鹿国家重要湿地、谷城县汉江国家重要湿地、荆门市漳河国家重要湿地、麻城市浮桥河国家重要湿地、潜江市返湾湖国家重要湿地、松滋市洈水国家重要湿地、武汉市江夏区安山国家重要湿地、远安县沮河国家重要湿地),国家湿地公园66个。湖北的国家重要湿地、国际重要湿地、国家湿地公园数量,分别位居全国第一、第二、第三位。“十四五”期间,湖北省拟以鄂西南武陵山森林生态屏障、鄂西北秦巴山森林生态屏障、鄂东北大别山森林生态屏障、鄂东南幕阜山森林生态屏障、鄂中平原湿地生态系统构建五大生态格局。到2025年,全省计划支持100个湿地自然保护地建设,完成退化湿地修复面积和退耕还湿面积0.67万公顷。具体的湿地保护情况如下:

一是颁布湿地保护法律法规。2004年6月起,湖北省陆续印发了《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意见》《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湖北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湖北省湿地保护利用规划(2016-2025)》等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及上层规划方案。2017年,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56号)进一步强化了湖北省湿地保护和修复工作的开展。2021年10月,《湖北省重要湿地生态健康评价规范》正式实施,建立全省湿地监测评价体系,提高全省湿地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是成立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近年来,随着湿地保护逐步纳入国家行政管理的范畴,湖北省林业局先后成立了湿地保护管理中心、野生动植物保护总站、湿地监测中心,以及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保护区管理局和地方林业主管部门管辖下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等。

三是成立湿地科研机构。近年来,随着对湿地关注度的提高,各类湿地科研机构也相继成立,如:湖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成立了湿地研究中心,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成立了水生生物多样性与资源保护研究中心(东湖湖泊生态系统试验站、香溪河生态试验站),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园和中国地质大学 (武汉)共建了湿地演化与生态恢复湖北省重点实验室,中国科学院测量与地球物理研究所成立了湿地演化与环境效应学科组,武汉大学建设了湖北梁子湖生态系统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台站,湖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建设了洪湖湿地生态系统国家定位观测研究站等。

四是成立湖北省湿地保护基金会。2008年,湖北省湿地保护基金会成立,不仅募集了湿地保护修复基金、加强了同国内外相关机构的联系与合作,还为湖北湿地保护事业提供技术和资金支撑,推动了由政府投资为主、社会资金为辅的湿地保护资金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五是加强湿地宣教活动。湿地宣教活动在湖北各地广泛开展,尤其在世界湿地日、爱鸟周等重要时间节点更是精彩纷呈,如:2022年2月2日,在武汉东湖湿地公园举办“湖北省暨武汉市2022年世界湿地日”主题活动,2021年4月1日,在天门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举办“湖北省暨天门‘爱鸟周’”主题活动等。

湖北县域湿地保护存在的问题

本次调研,笔者跟随团队赴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监利市、松滋市、石首市、宜都市、罗田县等地,实地走访了国家重要湿地2个(石首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松滋市洈水国家重要湿地)、国家湿地公园2个(宜都市天龙湾国家湿地公园、监利市老江河故道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1个(监利市锦沙湖湿地公园)、市级湿地保护区2个(武汉市黄陂草湖湿地自然保护区、黄冈市白莲河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示范区)及县级湿地公园2个(松滋市稻谷溪城市湿地公园、松滋市小南海生态涵养区)等地,发现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湿地保护立法滞后、法律法规配套不完善的问题。我国关于湿地保护的法规建设相较于森林、海洋等严重滞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早就分别在1984年和2000年颁布实施。2013年,国家林业局出台的《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成为中国首部为湿地保护制定的国家级法规;2017年12月,又发布了《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直至2022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才正式施行。虽自2004年6月起,湖北省陆续发布了《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意见》《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湖北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但相对湖北这个湿地大省而言作用实在有限。近年来,虽又陆续出台了《湖北省重要湿地认定标准》《湖北省重要湿地生态健康评价规范》等有关湿地保护的省级地方标准,但面对日趋严格的湿地保护要求,面对跨行政区划的湿地保护的实际需求,完善的法律法规配套刻不容缓。

二是湿地行政管理存在多头并进、职责不清的问题。湖北现有湿地立法建设的主导部门包括林业、农业、水产、水利、环保、土地等多个部门,各部门由于自身的职责不同,有的存在矛盾,相互之间很难补充和衔接。过去没有湿地这个概念,湿地管理行政体制既有从中央到地方从上到下的垂直管理,也有由各地方政府负责的分块管理,一块湿地涉及到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多个主导部门参与,导致湿地的管理体系尚未完全理顺。现有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的特点是“分部门实施、综合协调”,在实际工作中,“分部门实施”可能导致职责不清、职能交叉等问题,“综合协调”则可能导致“有协调责任、无协调权利”等问题。各部门之间关于湿地管理的相互协调不顺,给湿地保护工作造成困扰。

三是调控管理对象复杂多样、行政管理效率不高的问题。湿地的组成包括水、土壤、野生动物、植物、微生物等多个要素。湖北省现行的湿地保护立法,有的专门针对湿地组成要素进行规范和管理,如《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这些条例或办法分别从水、野生动物、植物、土地等湿地构成要素上,加强对湿地的保护;有的将湿地当作整体进行综合管理,如《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湖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武汉市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湖北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等;还有的是在湿地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过程进行规范和管理,如《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武汉城市圈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促进条例》《湖北省水文管理办法》等。基于不同调控对象的法律规范之间由于自身立法的目标不同,有的也存在矛盾,难以形成共同保护湿地资源的合力。

四是湿地修复建设资金缺口大、融资风险较大的问题。我国湿地的保护模式,目前主要是通过设立或建设国际重要湿地、国家及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及省级湿地公园等方式对其中生态区位较为重要的湿地生态进行保护,国家项目资金也多向以上较为重要的湿地进行倾斜。县域湿地如尚未通过省级以上验收,则其修复及建设资金一般依托本县(市、区)的财政状况。因湖北属于中部地区,经济发展情况较沿海地区略低,部分县(市、区)财政难以负担湿地修复建设的大量资金。故有些县(市、区)探索引进PPP模式向社会资本进行融资,即先由中标企业垫资对湿地进行建设治理工程,后政府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授权社会企业对湿地进行经营管理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但该种融资模式较大依赖于中标企业的经营状况,近些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经营状况较为艰难,也影响了县域湿地的修复建设。如:某地省级湿地公园,因当地财政资金不足,前期开发引入PPP模式,某企业2017年中标后拟投资1.7亿元进行建设,投资30%后因缺少资金造成项目停工,政府代为在农发行融资1.3亿元后,又因企业本身出现问题导致融资失败,当地政府拟与该公司清算后重新规划建设,目前该省级湿地公园建设处于停滞状态。

五是湿地相关科学技术研究落后、缺少专业管理人员的问题。湿地的研究起步较晚,目前在全球范围内湿地学还是一个相对较新的学科领域。我国湿地研究起步相对国际而言并不算迟,但却进展较缓,在湿地生态系统、湿地演化过程、湿地保护机制与法规等方面的研究和探索较国际先进水平明显落后。湖北省内湿地科研单位众多,有中央在汉单位中科院武汉地球物理研究所、水生生物研究所、武汉植物园、武汉大学、中国地质大学等。但湿地研究课题较少,研究方向不多,有影响力的成果更少,不能满足湿地保护与开发建设需求。同时,在县、乡等基层单位,湿地保护与管理是一个新的课题,需要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一定的专业知识,目前县(市、区)等基层一线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却较为缺乏,存在人才紧缺的情况。

六是湿地生态红线规划需要统筹、开发与保护较难均衡的问题。生态红线是指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出严格管控边界线,它是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划定生态红线是我国推出的一项国家生态保护战略。湿地作为典型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在生态红线划定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且在湿地修复和建设过程中,开发与保护的力度也存在较难均衡等问题。如:某地以石材开发作为经济支柱产业,想要利用湿地资源打造旅游抗氧的生态小镇,但受限于生态红线的规划,使得该地没有一块完整的建筑用地可供开发,影响了湿地的建设,同时石材的生产经营对当地湿地的生态环境也会产生不利影响,开发与保护较难齐头并进。

七是湿地外来物种入侵频率增加、生物多样性遭受挑战的问题。湖北省的湿地大都属于浅水型湿地,地处亚热带季风区,水文和气候条件非常适宜水产养殖和水生作物种植。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大规模的“围湖造田”到近30年来大规模的“围湖造塘”,虽近些年实施“退耕还湖”等修复战略,但自然湿地面积已经大幅缩减,人工湿地面积比例相应大幅提升,高强度的利用可能超过湿地生态系统的自然承载能力,导致湿地生态系统遭受破坏。同时,湖北因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气候,适合众多生物的繁衍,也成为了外来生物入侵的“乐土”。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公布的全球100种最具威胁的外来生物中,湖北省就发现了50多种,外来生物的入侵对本地湿地生态系统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如:石首市湿地生态就备受“水中杀手”水葫芦的危害。水葫芦,学名凤眼莲,最初被当做观赏植物和猪饲料引进,但因其繁殖力惊人,像盖子一样覆盖水面,导致水生动植物饿死或者缺氧窒息,同时堵塞河道,影响通航,导致生物多样性遭受挑战。

八是湿地保护尚未形成合力、宣教力度有待提升的问题。目前,关于湿地保护多是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承担职责,周边群众“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陈旧思维仍然存在,湿地区域内点多、面广、线长,全天候执法监管存在较大难度,湿地周边的农业面源、乡镇工业、畜禽养殖、生活污水等污染问题尚未彻底根治,非法围栏、网箱、围网养殖依然可能反弹,乱填滥占、侵占河道、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湿地保护存在社会力量参与不足、行政与司法没有形成联动等问题。同时,部分社会群众对湿地知识、湿地价值缺乏全面认知,人类活动对湿地干扰强度仍然较高,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宣传教育滞后,宣传教育广度、深度不够,传统技术较多、先进的湿地宣教信息技术相对缺乏等问题也亟待解决。

湖北县域湿地保护的对策与建议

针对湖北县域湿地在修复和建设过程中面临的种种困难,笔者结合调研走访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是完善湿地保护立法。据不完全统计,湖北现行地方法律法规中,涉及湿地开发利用与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有30多部,但缺少关于湖北湿地保护的省级专门性法规。截止2017年初,全国共有24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港、澳、台除外)人大制定了其范围内适用的地方性湿地保护条例,但湖北省目前只草拟了《湖北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该条例尚未通过立法审议并正式施行。根据湖北省林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湖北将完善林业法规体系,其中除拟研究制订《湖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规和规章外,还将适时修订《湖北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因此,待《湖北省湿地保护条例》正式制定并施行后,需要根据现有规范性文件体系进行统筹,对与《湖北省湿地保护条例》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进一步完善湖北省关于湿地保护的立法体系,提高湖北湿地保护与管理效果。同时,长江中游区其他地区也针对湿地保护发布了相应规定,如《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湖南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等。但目前的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大多仍以行政区划为依据制定,对于跨行政区域的具有相同或类似生态功能的湿地保护缺乏整体性与系统性,且未能与生态红线管理体系相适应。因此,建议湖北省可与周边长江中游其他地区进行跨行政区域湿地保护的立法探索,结合全国生态红线的划定,围绕确保完整的湿地生态功能开展立法完善工作,保证当前湿地面积不减少、湿地功能不退化。

二是优化湿地保护体系。目前,以“湿地自然保护区 + 湿地公园”为主的湿地保护体系已无法满足逐步提高的连通性要求和空间优化要求。2017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建立国家公园体制的总体方案》,该方案指出:“要按照自然生态系统整体性及其内在规律的要求,将山林田湖草作为一个共同的生命体,对自然保护地进行统筹规划与综合利用”“发挥自然保护地的整体功能”。国家公园的建立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保护地的碎片化管理问题,但是应当注意到,国家公园的建立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生态旅游的发展,而并非单纯地从生态保护的角度进行考虑。因此,仍需对国家公园的科学划定和有效管理等方面进行进一步研究,充分兼顾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系统服务,减少人为干扰,保证包括湿地在内的生态系统得到有效保护。同时应制定规划,在国家公园内积极开展湿地生态修复,优化湿地功能。随着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正式通过,国家各部委的职能配置得到了全面优化,相应的湿地主管部门也进行了调整。建议以此次机构改革为契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湖北省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实施方案》,推动湖北省内湿地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明确各级湿地保护机构事权划分,理顺各部门职能关系,协调好湿地规划、保护、修复、监督等相关工作。

三是完善湿地保护考核评价机制。湖北省内各地区对于湿地资源的保护力度仍存在较大差异,虽然由于各地湿地的现状不尽相同,不能单纯地以湿地保护体系面积占湿地总面积的比例作为湿地保护力度的唯一评价标准,但该指标上的差异仍然反映了不同地方在湿地保护管理方面的差距。面对实践中湿地保护行政效率低下的问题,可借鉴“河长制”与“湖长制”的实施经验及“林长制”的规划,探索实行湿地保护“首长负责制”。根据湖北省林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湖北将推行“林长制”,全面落实省、市、县、乡、村分级负责的林长制组织体系。因此,为提高各地的湿地保护力度,可借鉴“林长制”的构建框架,研究制定湿地保护的年度工作目标和考核方案,明确年度重点工作,加强督查考核,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中,增加与湿地保护相关的考核指标,推动各县(市、区)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系统的湿地保护规划,并将其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推进各地主动履职和任务落实。

四是统筹使用湿地保护资金。针对湿地保护及建设资金不足的困境,既要“开源”也要“节流”。一方面,建议湖北省各级财政预算设置与湿地保护相适应的事项,保证财政资金对湿地修复与建设方面的稳步投入。另一方面,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整合及统筹使用项目资金,涉及湿地保护的各单位要积极争取上级项目资金扶持,在确保资金性质不变、管理渠道不乱的前提下,做好项目资金的整合及统筹使用,避免资金重复、过度投入。

五是强化技术支持与人才引进。湿地的保护与修复离不开科学技术和人才的支持。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湖北湿地资源信息数据管理系统和监测体系。各地可依托国家监测体系,结合地方监测、定位监测、专项监测,进一步构建与完善本地的固定监测网络,定期清查与年度监测相衔接、国家监测与地方调查相协调、抽样调查与区划调查相结合的一体化监测体系,科学评估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资源状况,定期评估各类动态,并做好相关记录,及时发现情况并处理。同时,要建立数据信息互通平台,构建自规、环保、水利、农业、气象等部门湿地资源相关数据共享制度,实现信息互通、资料互换、规划互补、项目共建、建管互动,形成大数据库,避免信息孤立,以达到资料数据运用效果的最大化。另一方面,要通过人才引进、社会招聘等方式,吸收湿地管理的专业人才,如以生态旅游为业的科技人员、从事湿地环境教育的科普人员、具有鸟类知识尤其是涉禽调查方面的专业人员、具有生态学知识与旅游市场开发知识的管理人员、具有旅游知识和自然科学知识的导游人员等,进一步充实人才队伍,加强湿地管理人员的能力建设。

六是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湿地是水域和陆地交互接壤的独特生态系统,人类的发展历史已经表明湿地具有巨大的经济、社会和环境价值。其中,城市湿地是以自然景观为主的城市公共开放空间,是城市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更应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一方面,要对接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根据湖北省林业局编制的新一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严格管控,进一步完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评估工作,推进生态保护红线上图落地、勘界立标,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红线分级管控制度。另一方面,各地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适时根据区划调整办法,依规开展调整工作,优化保护地红线空间,通过调整生态规划用最小的面积去保护最大的生态系统服务和生物多样性,从而将最具有生态保护价值的空间加以保护,提高其生态价值、社会价值,同时又不影响经济价值。如:松滋市洈水国家湿地公园针对个别开发项目在短时期受限的困难,把有保护关联性的北闸村、响水洞村、薛家洞村三个村加入湿地保护区,做到有增有减,总量略调大,增量要定向,存量保基数,在保护湿地的基础上便于旅游开发,力争做到开发与保护齐头并进。

七是加强小微湿地建设与外来生物入侵的普查与防治。一方面,要加强小微湿地建设。根据湖北省林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十四五时期湿地资源保护工程目标之一是打造一批小微湿地典型,小微湿地对于维持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极大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如:石首市将乡村小微湿地公园的创建纳入乡村振兴建设的重要内容,仅2021年全市投入1500多万,打造南口柳湖、绣林办事处君湖等3个乡村小微湿地公园示范,并于2022年将更多的乡村小微湿地纳入乡村振兴项目建设规划,切实有效地加强了湿地保护。另一方面,要强化外来生物入侵的普查与防治。各地要贯彻落实省林业局及市级行政管理部门的部署和安排,科学组建普查专班,落实普查资金,按照技术规程,对本地林草(湿地)生态系统进行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建立本地普查基础调查数据,重点分析研判外来入侵物种扩散机制和入侵趋势,制定风险分级区划,提出预防治理策略和规划,进一步维护湿地的生态平衡和生态安全,提供科学的数据和技术支撑。

八是构建湿地保护合力。一方面,要建立联合执法监管机制。针对湿地管理单位没有执法权限、有权限的执法部门众多,执法行动各自开展、配合互动较少的问题,建议建立由公安、交通海事、渔政、环保、旅游等执法机构组成的联合执法监管机制,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联合执法行动,严肃惩处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或建设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如:石首市政府出台《石首市湖泊退出承包经营实施方案》,于2017年全国首例收回全市范围内44个湖泊的经营权,由财政补贴资金3000-4000万元,进行退耕还湖、岸线整治、湖面保洁、渔业秩序等活动。收回湖泊经营权后,统一由该市的农业投资公司经营管理,实行人放天养、清水养殖模式,最大限度地对湿地水生植物及其生存环境进行保护,现已形成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三效合一,渔业收入一年净利润约2000万元,实现保护和开发的双赢。另一方面,要探索构建行政+司法联合保护模式。通过签订框架保护协议、畅通民事公益诉讼途径、共同实施联合保护活动,建立“府院联动”机制,充分运用司法力量为湿地保护和建设保驾护航。

九是探索建立地方政府联席会议机制。通过调研发现,部分湿地横跨数个县(市、区)乃至跨省级行政管辖区域,因水域范围广泛、涉及行政管辖地区众多,给湿地管理造成了较大的困难。为统一行政管理标准,规范行政管理措施,建议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地方政府联席会议机制,通过半年一次的联席会议,互通信息、交流经验,形成湿地水域上下游生态环境规划建设、保护管理、整治执法工作的高度统一,真正实现共建共享、互连互通、互补互助。

十是强化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一方面,要发挥湿地公园的教育和宣传优势,将本地湿地公园特色与“湿地日”、“爱鸟周”等时间节点结合起来,通过组织各类宣教活动及标语、提示牌,旅游纪念品,湿地公园的导游图、介绍资料、湿地公园的宣传中心以及导游的讲解等,加强对游人的宣传,起到宣传和教育的目的。如:宜都市天龙湾国家湿地公园,以湿地宣教为重点,精心打造杨守敬国学文化品牌。建成杨守敬书院、杨守敬国学院研学基地和湿地科普宣教中心,以学生为中心,教学做合一,弘扬传承学习杨守敬先生清江溯源、三峡定名、《水经注疏(图)》以及书法等,每年近8万余名中小学生接受国学教育和湿地科普教育。另一方面,要加强湿地管理活动中的公众参与,建立利于公众参与湿地管理的相关组织,借鉴国内外湿地保护区的管理经验,引导当地居民参与湿地保护与建设,通过湿地公园周边社区居民参与管理生态旅游并从中受益,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湿地保护意识,使他们认识到保护湿地的必要性,促进他们真正积极主动地参与湿地的保护工作,为湿地保护贡献力量。

作者简介

胡洁明

武汉海事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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