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长江作为我国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黄金水道”,始终是拉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如今,长江航运业在迅猛发展的浪潮中,在法律制度层面面临着一些新老交织的法律问题。
如何把问题找准,如何寻找解决问题的对策,以护航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护航“水运上的湖北”建设,是摆在武汉海事法院党组面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和审判任务。今年三月以来,武汉海事法院党组奔着问题去,奔着解决问题去,梳理审判实践长期困扰、亟需统一司法裁判尺度的五大问题,扎实有序地开展一场“真研究解决问题、研究解决真问题”的深度调研,以期通过凝聚研究合力、提升研究质效,让学理论、重研究、促实践在武汉海事法院蔚然成风,为长江航运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注入强劲司法动能。

10月29日下午,武汉海事法院召开内河运输相关法律问题第三期研讨会,围绕船舶挂靠经营若干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讨。
武汉海事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侯振坤代表调研组分享调研情况。在听取汇报后,应邀参加研讨会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邬文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陈银华,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王文静,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民事行政检察部副主任黄妤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昝强龙,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全国律师协会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湖北省律师协会海事海商委员会主任宋山,河南省通江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总经理邵志闻,河南省驻马店江渝船务有限公司经理陈龙,武汉海事法院部分法官等先后发言。
研讨会认为,船舶挂靠经营是指没有运营资质的个体运输船舶的实际所有人,为了进入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市场,规避国家有关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管理规定,将船舶所有权或者经营权登记在具有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船舶运输企业名下,向该运输企业交纳管理费,从而进入水路货物运输市场,从事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活动的一种经营模式。船舶挂靠经营方式的存在,给船舶物权纠纷、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船舶保险合同纠纷、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等案件的审理带来了诸多复杂法律问题,亟需统一裁判尺度。 经过讨论,研讨会形成初步共识:关于船舶挂靠合同的效力。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无论签订的是船舶挂靠合同,或者是船舶委托管理合同,或者是船舶光船租赁合同,都应当从合同的订立目的和实际履行情况来判断合同的性质。对于名为委托管理合同或者光船租赁合同,实为挂靠合同的,应认定为挂靠合同。内河航运市场船舶挂靠经营普遍存在,在现有法律制度下,认定挂靠合同有效,将更加有利于航运市场的稳定。关于船章的效力。船章是船舶实物文字化的表征,船舶的实际所有人在船舶运营过程中加盖船章的行为要结合船章的使用人和用途进行认定。挂靠人及其雇佣人员以船章签署为船舶航行添加燃油、备品等必需品的供应合同,或者没有供应合同在供货凭证上仅加盖船章的,可以认定对船舶登记所有人和船舶经营人产生表见代理的效果,由船舶登记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承担合同责任。挂靠人及其雇佣人员以船章签署运输合同,或者没有运输合同在运输单证上仅加盖船章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颁布的《关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该承运船舶的登记所有人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下一步,武汉海事法院将认真梳理与会专家学者、企业代表、律师代表提出的意见和观点,及时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争取形成共识,尽快转化调研成果的运用,为审判实践提供更加精细的指导。
本次研讨会由武汉海事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恒明主持,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法官代表参加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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